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电子商务 1. 新设立电子商务企业, 其所缴纳营业税本市留成部分,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 50% 给予奖励;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 50% 给予奖励。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前两年按其等额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等额标准的 50% 给予奖励。 2. 我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 50% 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3. 国际排名 100 强、国内排名 50 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合肥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 我市年在线销售收入超 2000 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 1000 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 30% 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本市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商家对顾客( B2C )平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上述两项不重复奖励。 5. 我市企业建设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 20% 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6. 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合肥设立全国性总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其市场拓展及推广活动费用给予 50% 的补贴,每次活动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对通过本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商务企业所产生的银行管理费用给予 50% 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7. 获得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称号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包河区政策 电子商务业 一、凡新入驻我区注册资金达 500 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经市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并开展电子商务的,开业经营当年,给予每平方米 100 元进场装修补贴;凡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或全市同行业十强之列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企业建立独立电子交易与服务支撑平台并投入使用,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 50 万元奖励。 三、对新入驻我区、年度实缴区级税收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按税收区所得 50% 予以返还,后两年按 30% 返还。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以上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政策,达到扶持或奖励标准的,市、区两级政策可同时享受)